近日,由华润集团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起再审、以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等为被申请人的华润灯饰案,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推翻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有力的保护了华润集团合法权益。
近日,由华润集团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起再审、以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等为被申请人的华润灯饰案,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推翻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有力的保护了华润集团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对方企业名称来源于其子姓名(2001年出生名为“华润”,2002年成立企业登记“华润”字号)具有合理性。院审理后依法纠正,认定其将“华润”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侵害了华润集团的在先权利。
同时,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首次明确认定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构成类似服务,统一了全国司法系统在该问题上的分歧,也为“华润”商标字号在批发零售领域的全国化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更为近20年来批发零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提供了解决路径。
本案对“华润”商标字号全面维权、对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进步、对批发零售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