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九项要求增大餐饮监管力度

2011/6/15 8:45:28 阅读数:50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于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在全省餐饮服务环节开展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提出九项要求。
  一、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五专”管理,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做到专店购买,进货做到专账记录,储存做到专区存放,使用做到专器计量,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二是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公开承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开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三是建立食品安全关键控制岗位责任制,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开展“五项检查”,彻底排查食品添加剂使用隐患。重点检查5个方面:一查品种,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相关信息是否齐全、规范,有无QS标志,以及是否存在无标签或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二查进货,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做到专账记录,有无假冒、伪造采购单据等;三查储存,重点检查是否做到专区(柜)存放,专人负责,是否有专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记录是否齐全、规范等;四查使用,重点检查是否按照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示用量或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是否做到专器计量,盛放容器是否洁净等;五查制度,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落实。
  三、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制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将自制饮料、自制或购进调味料列入必检品种。加大对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力度,强化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切实防范系统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四、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工作中,对不按规定或没有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餐饮经营活动;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五、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对高风险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在2011年5月底前未备案的,必须于6月15日前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备案或未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级餐饮监管部门必须督促餐饮单位将印制食安办等九部门的《公告》、卫生部公布的4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在店堂或餐厅醒目位置进行张贴。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造成的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特别针对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七、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守法自律。大力推动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守法自律,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2011年底前,各级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积极争取资金,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是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九、加强信息通报,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调配合。对检查中发现非法添加和制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的,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接到其他部门违法制售使用信息通报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形成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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