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厅监管处长和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020/10/17 8:54:25 阅读数:450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敏

9月7日,监管司在上海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北京、上海等10余位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室负责同志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大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提出了建议,经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加强国家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规划,建议出台农安信用管理办法和农安信用评价准则,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统一,解决好农安信用管理一致、农安评价结果互认和农安信用数据共享情况。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研究界定农安信用管理中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关系,以及与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追溯制度、风险监测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三是加快拓展农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领域,优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相结合,积极推动在绿色有机认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农药兽药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充分调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现将有关同志和专家在推进会上的发言编发成工作简报,供参考借鉴。

北京市:一是强化主体信用的登记管理。北京市在2014年即构建北京市农产品监管信息体系,涉及包括主体模块和检测模块在内的八个模块。二是探索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涉及七方面,目前还在调整中。下一步,将结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试行,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建议:在国家层面上,一是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便于各省统一操作;二是出台关于农安信用联合惩戒的指导意见,便于各省指导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上海市:一是强化生产主体信用档案的管理。目前3个区已实现主体档案的电子化,预计今年年底实现全市所有涉农区县的主体档案电子化。二是推进基层监管队伍管理的系统化、信息化。实现监管人员线上工作、线上留痕。下一步,按计划要求加快推动今年的信用工作。

江苏省:一是起草了《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正在试点使用。二是做了2项基础性工作:1.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对象信用档案,对农、畜、水三类主体进行分类,确定省级重点监管对象,开发了电子信息档案的信息采集系统;2. 在3个县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的试点。三是提供3项基础保障:1.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2. 目前已着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实现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的电子化;3. 省领导高度重视,将信用评价纳入全省社会信用考核重点任务清单。四是4项工作重点:1. 实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示范行业创建行动,是省信用办重点推进的示范创建行动,在全省选择20个行业进行监管示范行业创建,目前相关创建方案已报省政府;2.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纳入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统一规划,数据共享;3.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与省公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时上传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4. 构建联合惩戒,厅里由发展规划处牵头。难点是对主体底数不清,重点是开展联合惩戒,堵点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下一步:江苏将按照先出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试点的路线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浙江省:一是通过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办法、信用征集、修复等内容,试点了三个县,目前看还需要进一步简化。二是在原有的追溯系统基础上开发了农产品主体信用评价的平台,2.3万家规模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已共享至省公共信用平台,对市场监管总局的“互联网+监管”“双随机”进行推送。三是配套出台文件政策:分别是今年8月开始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农药化肥登记购买管理条例和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绩效评价办法。目前存在问题:一是主体信息采集困难,主体自身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意愿不强;二是信用监管有政府背书的风险,黑名单制度没有多大的风险,但红名单制度存在政府背书的风险,建议从黑名单制度开始起步。下一步:浙江要在政策扶持和联合惩戒方面发力,同时夯实主体库,推动信用工作。

宁波市:一是建立信用体系,功能模块相对较全;二是将2000多家主体纳入系统。下一步:计划与发改、市场监管部分市县信息互联互通,联合发布相关文件;将信用体系、合格证制度与农业政策“6挂钩”。建议:尽快统一信用的评价细则办法。

海南省:一是将合格证的电子信息化系统纳入省里期大数据三农系统,在全省216个乡镇等设置了电子合格证信息化服务网点,实现对主体信息的一次采集。二是将农安信用系统纳入大数据二期建设,目前已批准立项。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农安信用评价指标、等级确定、评价流程等。对失信主体而言,农业农村部门的惩戒不足以引起重视,真正对他们有影响的还是社会各方的联合惩戒。

山东省:一是搭建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平台,纳入40多万家市场主体,形成主体数据库。二是出台《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红黑名单》,与发改委信用进行等级对接。三是明确工作程序,信息征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等环节。下一步:将按照部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用2—3年的时间,实现非人为干预的自动化信用评价,形成与发改信用的对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

广东省:广东从信息采集、提交、应用三个方面推动相关工作,利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倒逼市场主体诚信生产。在信用应用方面,广东也在探索信用与金融保险的结合。下一步,一是按照部里的部署要求加大推进力度。二是加强部门衔接,提升监管效能。三是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综合推进,减轻企业的重复操作。

福建省:一是主体备案,接近1.93万家主体,实现一企一档。二是建立农资监管信息平台,计划到2020年年底,将1.2亿万家主要的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此平台。存在的短板是信用评价:一是指标体系不统一,二是评价标准不统一,三是信用应用场景不清晰。建议出台全国统一性的指导性意见。

陕西省:陕西农产品质量监管平台有信用评价模块,从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管理、企业市场监管情况、政府监管四方面对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值进行综合评价。目前,工作处于初步阶段。下一步,考虑在追溯标签上增加信用评价结果展示。建议:国家层面出台信用评价细则和管理办法,各个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加快推动信用评价工作。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一是编制《绿色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可行性报告》,规范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二是制定并发布绿色食品诚信公约,增强相关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律意识。三是自2011年以来开展绿色食品示范企业动态管理,进一步发挥诚信体系建设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下一步:将积极组建强大的专家团队,做好信用档案电子化归集、平台对接、农安信用跟踪评估、宣传教育等。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农科院质标所配合做好3方面工作:一是配合做好理论研究、模型构建、为评价提供科学基础。二是配合地方做好信用体系宣传培训。三是探讨信用体系销售平台对接,提升信用评价,提高主体用信积极性。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作为技术研究机构,将强化深入技术研究,对接监管部门和产业部门,把握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盲点、堵点,为技术建设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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