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7年2月起,段某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并制成添加剂后,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委托佛山某饮品公司生产名为“咔哇潮饮”的饮料。该饮品公司在明知添加剂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生产饮料,导致饮料流入市场。2022年4月,段某某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高检介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佛山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同时,将本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调查,γ-羟基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会造成人暂时性记忆丧失,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涉案饮料的γ-羟基丁酸添加量,足以对人体构成伤害。
检察机关认为,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饮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办案组通过调取网络平台的销售情况固定电子证据,并主动联系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明涉案饮料流入市场的销售数量、价格及范围。
2019年9月,经履行诉前程序,佛山市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共同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7亿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高检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精神药.物的生产和销售商进行全链条打击,让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