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2家食品生产企业因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力,被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这也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该县根据该规定首次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此次被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正是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2家企业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悉,自2022年11月1日起《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便分类组织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培训会,强调了企业配备“三类人”、做好“三件事”的重要意义,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手把手教学运用“鄂食安”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咸丰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执法人员将持续跟踪复查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并以此次案例作为警示,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线上线下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持续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督促企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