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茶叶过度包装 推动简约绿色消费

2023/11/6 8:45:46 阅读数:239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冬冬

为推动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严厉打击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今年5月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坚持规范和发展相结合,聚焦突出问题,依法纠正了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并于10月30日向社会公布了4种类型的5个案例。

1、销售茶叶礼盒五层包装案。今年9月1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地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食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名称为铁观音(生产日期2022年1月3日)的茶叶礼盒,由外向内分别有透明塑封层、硬纸嵌泡沫方形纸盒、铁盒、纸质密封层、茶叶袋塑封层共计五层包装。该产品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下架相关产品。

当事人拒不整改,依然上架销售该产品。七日后,执法人员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茶叶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处以罚款。

2、销售茶叶包装层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案。今年6月27日,北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的某茶坊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名为“紫龙柱”的盒装茶叶,包装从外至内依次为硬纸盒(壳)、纸盒、软纸、半透明绵纸,包装层数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规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

3、销售茶叶包装成本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今年6月9日,百色市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生态茶叶直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品名为“凌云白毫”的茶叶,标签价格为220元/盒,当事人提供该批次茶叶外包装购进单据,显示外包装进货价为60元/盒,外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的27.2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20%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规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凌云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

4、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今年9月6日,河池市南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茶业直营店开展现场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雾里翠(绿茶)”(内有2个独立包装,单个包装净含量75g)、“画眉(功夫红茶)”(内有2个独立包装,单个包装净含量75g)进行抽查。经测算,“雾里翠(绿茶)”、“画眉(功夫红茶)”包装空隙率均为77.2%(标准限值≤30%)、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规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

5、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今年10月7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贵港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2022年8月生产的一款“珍藏六堡茶(黑茶)”,内有1罐茶叶(净含量500g),经抽检,该礼盒包装尺寸为23.8cm×23.8cm×23.9cm,体积13537.916cm3,包装空隙率达52%(标准限值≤30%),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规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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