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

2024/5/9 8:42:48 阅读数:110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蒙蒙

全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禁止使用“生鲜灯”等违规设施提醒告知如下:

一、对标对表,认真自查。全体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要对正在使用的照明灯具再次全面自查,禁止使用红色、蓝色、绿色、黄色、粉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直接照射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将各色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通过调节颜色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应付检查、误导消费;禁止使用内、外部为红色的灯罩或利用红色顶棚、红色遮阳伞产生的反射、透射光线效果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改变实际光照效果。

二、迅速落实,切实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照明等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或照明设施。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使用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主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三、严加惩治,严肃查处。自即日起,对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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