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新修订的《出口
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正式发布,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在管理理念和内容上作了明显调整,更加适应了现阶段出口食品的现状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我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该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有了一些明显的调整之处:一是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体系有效运行。二是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三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四是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该《管理规定》对备案的内容与程序、提交的证明材料、延续备案、注销备案证明、检验检疫要求等事宜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