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标签相关规则有所调整
2012/5/7 9:08:05 阅读数:570 信息分类:
火爆食品网 编辑:小樊
当前市场上食品饮料的品类可以说是名目繁多,很多人在选购食品时,大都通过食品标签来选购,因此国家对于食品标签的标注进行了适时的变化。从4月20日起,由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将正式实施。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4月20日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相较于2004年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版(以下简称2011版)有九大方面变化:
1、修改了适用范围。2004版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而2011版将适用范围修改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并明确指出2011版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使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2、修改了部分术语定义。2011版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但保质期要求维持不变。
3、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2004版标准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而2011版标准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4、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2011版标准在规定产品净含量标注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规格的标示要求,规定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5、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标示方式。2004版标准规定了标签上需要标注制造者、经销者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而2011版标准规定除了名称和地址外还需标注联系方式。同时2011版标准明确进口食品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的要求。2004版标准规定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2011版标准将表面积增大到35平方厘米。
7、增加了致敏物质的推荐标示要求。2011版标准列举了大豆、乳及乳制品、坚果等8类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及其制品,并规定如果这些食品及其制品用作原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8、修改了附录A中表面积的计算方法。2011版标准在计算表面积时规定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使表面积计算更加科学。
9、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2011版标准增加了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和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通过举例的方式使标签标准规定条款更易于理解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