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制、攻坚四年,抓紧修法,提升食品

2013/6/3 11:13:45 阅读数:487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超杰
    《食品安全法》已实施四年了。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进程稳步推进。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四年来,《食品安全法》充分见证了我国食品安全的“众生众相”。如今,我国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了食品生产流通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又有了新的变化,《食品安全法》再次进入新的时期,如何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法》,更好地治理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成为重大的课题。
    健全法治是解决 食品安全必由之路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的身体健康,人人关心,‘燃点’很低。”这是新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说过的“名言”。张勇表示,“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不是一天两天,问题的解决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要千方百计尽量缩短解决问题的时间,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力争早日改变食品安全基础薄弱、事件多发的状况。”
    张勇指出,健全法治,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治本之策。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食品安全领域,坚持依法监督、重典治乱,继续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食品安全法治秩序。
    辉煌四年 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硕果累累
    《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有目共睹——2008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向社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2009年7月,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明确将“严惩重处”作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2011年至2013年,办公厅连续三年印发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将“严惩重处”作为重点工作任务部署。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3年5月3日,以严密、严厉为突出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其覆盖的链条更全面、覆盖的范围和能力更宽泛,成为迄今为止相对全面系统、专门针对食品犯罪的解释,我国食品安全又迎来一个新的法治时期。
    攻坚四年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不含糊”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食品安全法》出台实施的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隔不到两年,2011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汇总各检查小组及各地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分析,终形成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在其他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是比较少见。
    为铲除食品安全的害群之马,公安部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也决不含糊。在公安部统一协调部署下,各地集中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2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50余名,捣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220余个,了一大批有毒有害的“黑心食品”,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与此同时,检察院起诉,法院重判,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因种下“恶果”锒铛入狱,威慑作用明显。为有针对性地整治“重灾区”,近段时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启动了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公布了一大批非法保健食品。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如火如荼展开,成效显着。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还需标准体系的跟进。为此,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相当给力。《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取得了多项进展: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至今已制定公布26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
    下一步我国将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2000余项食品国家标准和29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抓紧修法 更好巩固改革成果
    《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可谓成绩斐然,但对于进入新时期、面对新形势,《食品安全法》又该何去何从?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2009年《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今年“两会”期间公布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致使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由“分段监管”转变为“集中监管”的重大变革。变革是否意味着要启动修改《食品安全法》?
    对此问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改革之后,《食品安全法》也需要抓紧进行修改。因为改革已经迈入到这一步,要把改革的成果通过修改法的形式巩固下来。修改法本身也是改革,中国历史上不叫改革,叫变法,王安石变法、商鞅变法等。今天讲改革,改革就是变法,就是要通过改革解决法当中不合理的问题,然后经过一段实践把改革成效看得准的,实践当中有效的措施,通过修改法律再纳入到法律里面,再按照法律来运行。
    王峰表示,归结几句话:一是法无定法,特别是在改革这个时期、过程当中,要与时俱进。二是改革就是变法,修改法律也是改革。三是改革后,修改法律后,是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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