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在进行立法论证和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进入二审。
有部门建议,应当将生产记录制度贯穿食品生产的全过程,以便于食品安全的查验和追溯管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审查意见指出,草案对食品摊贩仅仅实行健康证管理,难以有效预防和查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提出自治区应当建立对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制度。草案还指出,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衡量标准作出规定,以便增强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诚信记录制度,并适时公布其诚信情况。
草案加大了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安全诚信记录中累计有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其经营者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庞大。据统计,目前全区仅在册登记的小作坊就有1万家左右,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摊贩等共有10万家(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