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的许可初衷,在于通过信息的收集,确保生产经营者能够遵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而不是对市场准入本身进行控制。诸如备案、登记等方式也能承载许可所要实现的目标。
“史上严”的《食品安全法》在其效果尚未显现之际,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就表示“难以爱上它”。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无证经营从原来2000元的罚款提升至了5万元。基层执法人员面对的是诸多小商小贩,对他们来说是一个糊口的小本经营,无力负担许可所要求的条件导致“无证”,但其本身的食品经营不必然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且物美价廉。
在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责任体系的当下,基层人员不得不执行严罚,而执法效率在当事商贩落跑之后可能变成浮云。尽管重典治乱的逻辑不难理解,且被寄予改善食品安全状况的厚望,但在新《食品安全法》把重罚作为改善食品安全治理之策时,违法处罚过重、影响行政效率、降低法律执行性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事实上,食品安全生产更有赖于预防性的监管方式。《食品安全法》通过对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整编,强调生产经营者通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查制度落实自我规制。毕竟,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从事具有风险性的食品生产经营,在风险防控方面,比任何一个监管主体和社会主体都具有专业、信息和时效上的优势。值得指出的是,诸如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良好生产规范这些科学管理体系,也是各国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首要责任的主要方式。
当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规制并不是要替代政府规制,生产经营许可的设置正是一种借助事先审查的预防性制度,也是政府规制的一种核心手段,即通过信息收集、准入控制、行为监管以及许可执行,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但《食品安全法》在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的要求之外,也有灵活性的规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等”字的增加使得一些新兴的小型业态也被纳入到许可的范围,管理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范。
这一考量是因为这些小型业态承载着便民饮食、缓解就业、保留传统、创新经营等诸多功能,而之所以是小型经营也有节约成本、商业试水等诸多因素。小型业态存在“多、小、散”的特点以及由此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但对其“无证”经营的严惩并不是的监管方式,毕竟除了严打、关闭违规操作的“黑作坊”,还应帮扶“红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