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奖励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法规

2016/1/12 9:16:24 阅读数:495 信息分类:休闲食品招商 编辑:小宁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济南市食药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7%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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