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罚3万

2017/2/16 9:55:43 阅读数:635 信息分类:方便食品招商 编辑:婷婷

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就《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也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的行为表现。

办法指出,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包含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食品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之外,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处罚将具体到企业法人或责任人。

近几年,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平台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征求意见稿中,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也被纳入食品欺诈范围之内,并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存在虚假新闻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此前曾有面包生产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针对这类行为,该办法明确指出,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除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处罚,例如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外,责任人还将面临3万元的罚款。同样属于标签欺诈行为的还有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等。

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等属于产品欺诈的范围,除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处罚,责任人同样面临1万-3万元的罚款。此外,普通食品使用“可”、“可”等医疗术语,也属于食品安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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