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遵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近日,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教育局出台了《遵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该《规范》对“食堂选址、布局与设施要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在责任主体划分上,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及食杂店(超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一旦学校食堂出现腐烂食品,或是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违规者将面临5万元的处罚。
《规范》要求,对于学校食堂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