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商对象 1、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身份的单位或个人; 2、 省级代理:首批打款5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3、 地市级代理:首批打款3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 4、 县级代理:首批打款2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 二、 招商要求 1、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 有成熟的完善的销售网络; 4、 有长期合作,共同打拼市场的信心; 5、 有较强的市场开发能力与推广能力。 三、 招商支持 1、 提供巨大利润空间与合理的市场运作空间; 2、 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与严格的市场保护; 3、 提供区域代理及完成任务的年终返点; 4、 及时提供货源,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