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商对象1、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身份的单位或个人;2、 省级代理:首批打款5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3、 地市级代理:首批打款3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4、 县级代理:首批打款2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二、 招商要求1、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 有成熟的完善的销售网络;4、 有长期合作,共同打拼市场的信心;5、 有较强的市场开发能力与推广能力。三、 招商支持1、 提供巨大利润空间与合理的市场运作空间;2、 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与严格的市场保护;3、 提供区域代理及完成任务的年终返点;4、 及时提供货源,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