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事件不得谎报缓报

2018/2/1 9:22:46 阅读数:1535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沛琦

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将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

食堂不得对外承包经营

《意见稿》指出,中小学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

《意见稿》要求,学校应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食品可追溯。同时,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食物不得放置超2小时

《意见稿》要求,应建立高风险食品清单,食堂禁止采购、存放、使用以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野生蘑菇、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菜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原材料;亚硝酸盐等。

《意见稿》明确,高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预包装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现榨饮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专间;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时,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

对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缓报

《意见稿》提到,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发布、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意见稿》表示,学校违反本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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