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2011/4/29 8:29:04 阅读数:841 信息分类:保健食品 编辑:小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保护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等固沙植物,根据《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野生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二、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生产商应自行清理;对于变更原料的,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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