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订餐食品消费提示

2019/3/12 9:02:45 阅读数:910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订餐”商业模式给传统餐饮服务行业注入了新的商机和活力,也逐渐转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模式。由此,为确保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大消费者、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及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出提示,网络订餐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广大消费者的提示

1.选择笑脸订餐。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时,除了关注食品的美味外,还应注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信息。在订餐平台下单前,首先点开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店登记证)等资质,查看其是否公示餐饮服务量化分级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三种卡通形象来标识“、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建议消费者看“笑脸”订餐,并选择距离相对较近且可在短时间内送达的供餐单位订餐。

2.关注送餐安全。消费者在收到外卖送餐后,一要先检查餐食包装是否完好、清洁,所配送餐食是否与订购餐品一致;二要当面查验餐食是否受到污染或出现变质,一旦发现餐食变质或受到污染,应当拒收;三是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就餐,避免长时间存放。

3.提倡居家饮食。网上订餐方便了消费者的生活,但不应取代居家饮食。要食物新鲜和营养多样性,尽量自己动手,做到合理适度饮食。对于各类订餐平台“好评返现”、“满赠返券”、“超低折扣”等促销行为要保持平常心,不要落入低价低质陷阱。

4.依法维护权益。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网络订餐时要注意留存消费小票、发票或页面截图等相关凭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如发现餐饮安全问题,依法维护权益,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二、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提示

1.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入网餐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并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和经营地址、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2.加工制作过程规范。网络订餐单位必须有实体门店,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加工制作的食品的数量(包括网络销售和门店销售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

3.运输存储过程安全。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餐饮单位应当采取能够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送餐品种不应有冷食类、生食类、冷加工糕点、预拌色拉等高风险品种。

4.包装材料安全卫生。送餐容器和包装应清洁、完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直接接触成品的包装材料和餐具应当清洁、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三、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示

1.落实管理备案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平台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主动对平台代理机构进行备案。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3.落实审查检查义务。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检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记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4.严格管理及时报告。网络食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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