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象山查获一起假洋酒案

2022/5/5 8:19:27 阅读数:493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冬冬

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管局近日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假洋酒案,涉及马爹利蓝带、芝华士、黑牌、野格等各类洋酒品牌。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发现294瓶洋酒,各类瓶标3486个及相关制假用的压盖机和漏斗等若干样,涉案价值38832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处理。

“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石浦镇一民房内有人在私自生产、销售各类洋酒。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赴实地开展检查,发现现场1楼地面、2楼房间内散落有包装酒的纸箱、空酒瓶、压盖机、标签贴、瓶盖以及灌装完成的酒。当事人住宅附近的一间仓库内还发现各类包装好的洋酒。”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回忆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底开始做洋酒生意,主要客户群体为石浦地区的KTV。起初,其通过当地的酒业经营部等正规途径购入洋酒,后来转为从进价较低的江苏某微商处购进。2021年10月份,当事人觉得制酒利润更高,便购买了旧酒瓶、标签纸、瓶盖、封口机以及5升装的威士忌调味酒,干起了产销“一条龙”。当事人在家中将威士忌调味酒灌装入旧酒瓶中,封口贴上芝华士、黑牌等品牌标签后,进行销售。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涉案的自制洋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鉴于该案的经营额已达这一标准,遂依法移送公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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