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饮料新规6月1日实施,不得与特殊食品同名

2022/6/6 9:16:10 阅读数:70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冬冬

2.5万罐“特益膳”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配方奶粉,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重罚1452.5万元;“金大洋”固体饮料被诉冒充深度水解奶粉致孩子智力残疾,被索赔156万元;湖南郴州永兴县“大头娃娃”事件,也是因为“倍氨敏”固体饮料冒充氨基酸奶粉造成的。

近年来,固体饮料因携带方便、即冲即饮等特点,受到消费者欢迎。但与此同时,固体饮料“伪装”成婴幼儿配方食品、辅助食品、保健食品等销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明明只是普通食品,却非要明示或暗示产品能治病,有的产品甚至标注适用体弱人群,这样的虚假宣传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较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食品安全历来是消费者重视的问题,是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可总有不少企业为了利益打着“擦边球”,踩着红线走,损害消费者权益。

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固体饮料市场的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很有必要。但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在选择产品时应注意产品标签标识内容,结合生活常识,理性购买,不要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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