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下职能边界不清、监管空白的问题,《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7月29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作了一些重要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办法》对食品添加剂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依法实行生产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等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将其存放于橱柜等专用仓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办法》对食品摊贩监管进行了明确。食品摊贩监管贯彻堵疏结合的方针,明确市、县(市、区)、乡(镇)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九个方面的规范。同时,明确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监管;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
《办法》明确了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办法》对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部门作了明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在歌舞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及现场制售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还明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并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拒绝。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该《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