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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2/1/3 8:40:33 阅读数:691 信息分类:
保健食品 编辑:小于
条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是指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现行保健功能范围内,且与现行保健功能名称及其功能学评价方法有本质区别的保健功能。
第三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调节机体功能、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降低疾病发生风险为目的,不得代替作用或与作用混淆。
(二)有充分的科学文献支持和试验验证,并被公认或普遍接受。
(三)具有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鼓励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和申报。
第五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研发应当以产品为依托,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新产品研发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开展人体试食试验前,受试的研发产品应当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评价,并符合食品安全、医学伦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完成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后,应当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研发阶段所用受试样品经过省局封样,并与注册检验时功能评价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其研发阶段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可以代替注册试验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第九条 参与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该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应当单独申报。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一个产品只能申报一个保健食品新功能。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将产品信息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产品受理后及时对外公告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名称。其他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与该保健食品的新功能相同或类同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同期受理的新功能产品未获得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外公告,取消原对其受理的限定。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审评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通过技术审评后,将该新功能名称及评价方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其他相关工作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实行监测制度,监测期为三年。监测期内,申请人不得进行该产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该功能产品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监测期满、产品质量安全等均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保健食品新功能纳入现行保健功能范围。
第二十条 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经技术审评发现与在监测期内新功能产品的新功能相同或类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技术审评要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