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了对食品的管理力

2012/3/15 8:55:00 阅读数:460 信息分类:火爆食品网 编辑:小杨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我国食品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也与其呼应,对渎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设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威慑了弄虚作假者。
  但是,该法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是一大进步,但是这种分段监管为主、分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容易导致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的问题,在实践中,不仅会浪费行政资源,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2、《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此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充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及行业协会的作用。
  3、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别食品质量、保障自身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但我国对食品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在市场中,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标志字体过小、标注位置过于隐秘都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能存在的隐患,尤其是对于老年人与儿童。
  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控模式: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统领机构;分散监管机构包括初级农产品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由农业部门监管,其余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安全集中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
  2、为了更好地促进群众的参与,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积极鼓励举报,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制度,对于提供的真实有效信息按规定及时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并增加一条:“食品行业协会有权定期对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推进诚信建设,培养自律精神。并定期组织会员学习,组织会员互相检查、参观、评议,相互监督。”
  3、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各类食品,生产日期必须制定相应标准并按标准要求印制在食品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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