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局修改规定了新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2012/3/21 9:21:57 阅读数:561 信息分类:火爆食品网 编辑:小杨
    近日,国家食品医药监督局修订印发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奇效、高效、、神效等。化词意,如:、、全面、、特级、、冠级、、超凡等。明示或暗示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祛淤、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或改善营养性贫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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