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2/4/10 8:37:07 阅读数:52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网 编辑:小于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决定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二是加大抽检力度,要把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列为今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对可疑品种及时抽样送检。三是严格执法,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通报情况。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对购进肉及肉制品,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及病死鲜肉或私自屠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
  (三)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整治“瘦肉精”的政策举措,形成“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三、整治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开始,至2012年3月底基本结束。
  (二)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全面展开。
  (三)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采购使用的肉及肉制品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其他方面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对非法经营者要坚决打击,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对不合格的食品要当场给予暂控或没收;对可疑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要进行抽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应急值守,24小时信息通信畅通。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予以处置。
  (五)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6月1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信息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报表在每月30日之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2012年3月,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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