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速冻食品物流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食品物流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速冻食品物流流程、速冻食品品质要求、包装、标签与标志、运输和贮藏、配送、销售和召回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实施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SB/T 10699-2012 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GB 21735-2008 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
GB/T 25007 速冻食品生产HACCP应用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2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速冻食品 quick-frozen foods
采用速冻的工艺生产,在冷链条件下进入销售市场的预包装食品。
[SB/T 10699-2012,术语和定义 3.3 ]
3.2
冷藏链(冷链) cold chain
速冻食品从出厂、进入运输、贮存、直至销售等环节完全处于规定低温条件下的物流环境。
[SB/T 10699-2012,术语和定义 3.2 ]
3.3
门对门 door to door
食品在不与外界空气直接接触或不在外界空间滞留的条件下,为食品的转送提供联接的方式。
[GB/T 21735-2008,3.4]
4 速冻食品物流流程
5 速冻食品要求
5.1 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5.2 应根据GB/T 25007的规定的生产流程要求加工的成品。
6 包装、标签与标志
6.1 包装完整,无污染、无损坏。
6.2 进入食品商场(超市)的速冻食品(含速冻面米制品和速冻调制食品等)应有预包装。产品的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速冻食品的预包装上应印有QS标识。
7 运输和贮藏
7.1 运输设备
7.1.1 应采用专用运输设备,厢体在装载前应预冷到10℃或更低的温度,每天用毕进行清洗和消毒。
7.1.2 运输中与速冻食品接触的器具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且利于清洗消毒。
7.1.3 运输的车辆或容器应具有降温或保温功能。箱(柜)内产品温度应保持在≤-15℃。
7.2 贮藏设备
7.2.1 各类低温冷藏设备的内表面与包装速冻食品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且利于清洗消毒。
7.2.2 低温冷藏设备应有降温、保温、除霜、温度遥测、温度自动控制等功能。贮藏温度为≤-18℃,温度波动要求为±2℃。
7.2.3 大型商场(超市)的展示式冷藏柜应设有集中式制冷机房供冷。
7.2.4 储藏设备内不能同时储藏有异味的其他食品(或产品)。
7.3 贮运要求
7.3.1 运输设备(车辆)装卸速冻食品时应采用“门对门”联接。速冻食品不应落地,不应滞留在常温环境。
7.3.2 进出货执行“先进先出”制。
8 配送、销售和召回
8.1 配送
8.1.1 配送原则
应建立选择配送方案、路线、回单管理及查询管理的体系。根据配送计划,对配送的速冻食品进行组配、送货等作业,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8.1.2 配送运输过程升温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速冻食品不应发送到销售单位和直接用户。
8.1.3 物流方应采用专用冷藏运输设备,并符合“7.1”的规定。
8.2 销售
8.2.1 速冻食品应来自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8.2.2 经销单位应配备适用于速冻食品销售温度要求的展示式冷藏柜和冷库,并应符合“7.2”的规定。
8.2.3 经销单位不应销售非预包装速冻食品,展示式冷藏,柜内温度应保持在≤-15℃,非营业时间岛式展示柜敞开面应予覆盖。
8.2.3.1 食品应能清楚地展示给顾客。
8.2.3.2 展示式冷藏柜柜壁上应标明容量标记线,柜内食品的放置不应超出标记线。
8.2.3.3 展示式冷藏柜柜内应设有易读的的温度计。温度测点应设在冷藏柜回风口的标记线处或柜内空气温度的处。
8.2.3.4 超过保质期的速冻食品应下架返回生产厂(公司)
8.3 召回
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