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
2012/9/28 8:38:18 阅读数:571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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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管理员的管理,促进绿色生资健康发展,根据《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生资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生资审核、现场检查的人员。管理员的主要来源为: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专职人员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生产资料技术推广服务、绿色生资定点监测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专家。
第三条 协会对管理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管理员须经协会考核、注册,取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证书》。
第四条 协会对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依据工作经历和成效,分为管理员和高级管理员。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素质
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绿色生资审核程序、标志许可条件及有关管理规定;
3.具有开展绿色生资审核、现场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4.身体健康,适应从事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二)教育和工作经历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专业知识
注册管理员应掌握一定的绿色生资相关专业知识。
(四)培训经历
申请注册管理员应完成协会或协会委托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组织的管理员课程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高级管理员应取得管理员级别注册资格两年以上,并至少完成5个绿色生资企业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自愿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经省绿办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协会。
第九条 申请人与协会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不泄露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申请人应签署个人声明,声明其遵守绿色生资管理员行为准则及绿色生资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注册申请表》、省绿办推荐意见、保密协议、个人声明、学历与职称复印件、工作经历、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申请注册高级管理员还应附管理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证书》。
第十三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证书》的内容包括:管理员姓名、工作单位、注册级别、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注册编号、发证机构名称、专业类别等。
第四章 工作职责、职权和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依据《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企业(以下简称用标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按照绿色生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用标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客观描述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科学评定申请用标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综合评估现场检查情况,编写书面现场检查报告;
(三)在省绿办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开展绿色生资的监督管理、宣传、培训、推广服务等工作;
(四)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依据绿色生资许可条件,独立地对申请用标企业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二)检查申请用标企业的生产现场、库房、产品包装、生产记录和档案资料等有关情况。根据检查需要,可要求受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
(三)指出申请用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整改,同时向协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四)向当地绿办和协会提出改进绿色生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管理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绿色生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保密协议;
(二)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或审核对象现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管理员不得与企业有任何有偿咨询服务关系。可以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但不得收取费用;
(四)不得向企业作出颁证与否的承诺;
(五)未经协会书面授权和企业同意,不得讨论或披露任何与审核和检查活动有关的信息;
(六)不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
(七)不以任何形式损坏绿色生资工作的声誉。
第十七条 绿色生资审核和现场检查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须在审核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绿办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管理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管理员须在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更换证书书面申请,超过有效期未提交更换证书申请或3年内未开展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协会对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工作激励机制,建立管理员绩效考评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管理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管理员行为准则,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暂停注册资格等处置。在暂停期内,管理员不得从事相关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活动。对于暂停注册资格的管理员,应在暂停期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协会考核后,恢复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管理员资格:
(一)与企业合作,或提示企业,故意隐瞒申请产品真实情况而骗取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
(二)经核实,在审核或现场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管理员行为准则或由于失职、渎职而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违反管理员行为准则,对绿色生资标志商标或协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被协会撤销注册资格的人员,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协会就管理员的资格处置情况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