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出台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

2012/10/31 8:39:19 阅读数:502 信息分类:食品代理 编辑:小于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了《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餐饮摊贩应具备防腐保鲜、防尘、防蝇、防鼠以及存放垃圾和餐厨废弃物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条件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在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餐饮摊贩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前,要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备案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发的包括餐饮摊贩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时间、经营品种等内容的餐饮摊贩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后,餐饮摊贩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做到“亮证经营”。
  《办法》强调,餐饮摊贩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并进行索证索票;应采取措施防止食物腐败变质,防止交叉污染;提供的熟食品应烧熟煮透;禁止采购、使用、销售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等。
  《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餐饮摊贩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管;城管部门负责餐饮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及划定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监管;教育部门负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城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餐饮摊贩的监管。餐饮摊贩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应当采取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督促餐饮摊贩诚信守法经营,保障餐饮食品安全。对于划定区域内的餐饮摊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划定区域外的餐饮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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