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新规护航食品
2012/12/26 9:02:11 阅读数:442 信息分类:
食品代理 编辑:晨辉
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过一个安静祥和的双节,福州市食品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日前下发通知,对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规定表示,凡具备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其追究责任。包括事故发生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未开展积极有效的救援行动和调查处理措施的;
第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第三、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四、接到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第六、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接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咨询、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互相推诿的。
福州市食安办表示,一旦发生事故,将根据责任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行政处分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理。
福州市还规定,福州市民和企业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违规或执行不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