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开展范围内的食品质量监督活动

2013/8/10 9:53:29 阅读数:423 信息分类:食品代理网 编辑:小樊

    食品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十分重视的方面,国家相关部门也都致力于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国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推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委)、银监会、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有关部(局),各有关联合会、协会,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的部署,质检总局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研究决定,在2013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质量月”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质量发展事业,提升我国质量总体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推动建设质量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主题
    打造经济升级版 实现质量强国梦
    三、活动重点
    (一)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升质量竞争力。推动广大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明确“质量月”活动的目标,制定“质量月”活动的方案。推动企业在内部营造重视质量、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指导企业集中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切实解决实际质量问题。动员发动企业员工特别是基层参与到“质量月”活动中来。
    (二)广泛开展质量宣传活动,营造质量发展良好环境。表彰和弘扬建设质量强国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动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竞争力。围绕推动建设质量强国,开展城市质量节、园区质量行、质量安全周等影响广泛、带动性强的主题宣传活动和多层次、广覆盖的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查处力度。广泛宣传“质量月”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各单位职能优势,通过标杆、品牌带动、技术支撑、创新驱动等方式,积极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集中开展质量整治活动,切实解决突出的质量问题。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重点,有效整治事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质量安全。在“质量月”期间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问题,以实在的成果让人民群众满意。
    (五)全面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广泛发动企业和群众共建共享质量,在基层和普及质量知识,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夯实质量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质量发展事业。
    四、活动要求
    (一)突显“质量月”活动的实效。要切实提高企业质量竞争力,全面开展质量攻关和改进活动,树立典型,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要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质量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质量月”的成果。
    (二)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影响。要广泛动员,推动城市、各类园区、广大企业积极开展“质量月”活动,建立部门联合、地方联动、企业参与的“质量月”活动模式,形成“质量月”活动的合力。
    (三)打造“质量月”活动的品牌。要加强策划,把“质量月”办成推动质量工作、展示质量发展成果的平台。要创新形式,真正把“质量月”活动办出声势、办出亮点、办成品牌。
    (四)体现“质量月”活动的特色。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是“质量月”活动的特色。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将活动重心下移,多组织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活动。要从群众需要出发,服务民生,为群众办实事,使“质量月”活动深入人心。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质量月”活动的分工和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对活动期间组织好、成效显着的单位予以表扬。各地质检部门要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201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统计表》一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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