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居民日常食品安全,法制办公室近日有消息传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据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意见稿》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意见稿》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案件的时候,发现违法卫星涉嫌犯罪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 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同时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意见稿》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属于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部门管辖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意见稿》要求,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不得阻扰案件的调查或者检查。
《意见稿》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缘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 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意见稿》强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办案 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