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局长解读“黑名单”实施细则和背景

2014/2/28 15:10:04 阅读数:686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网 编辑:荣俊

  今年全国多地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高压势态,而且相继出台了系列“黑名单”监管举措。2月12日,广州市食安办出台了《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10类触碰食品安全“红线”行为进行严格界定,违者要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和至少长达两年的“黑名单”公示期。昨日,市食药监管局局长姚建明接受了南方日报书面采访,进一步解释《办法》实施细则和背景。
  “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市征信系统
  南方日报:目前,广州食品安全环境面临着什么样的状况?

  姚建明:广州食品安全环境面临着深层次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产业基础仍然薄弱,千家万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仍为农业生产主流,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大量“五小”企业长期存在,食品企业规模化、现代化水平不高;二是行业自律意识有待提高,诚信机制不健全;三是外来食品流入广州的风险较高;四是在当前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现有监管力量与繁重的监管任务存在严重的不匹配、不适应,特别是镇(街)基层监管体系不健全,食品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
  南方日报:《办法》规定,广州市食安办定期将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通报市信息化等管理部门,纳入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姚建明:广州正在建立公众联合征信系统,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作的成员单位为主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初步的想法和涉及领域,应该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比如金融、信贷、招投标等领域,将使违法生产经营者,一次失信,处处受阻。
  南方日报:广州是否会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与其他城市共享?
  姚建明: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将会对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我们希望积极与系统建设部门沟通,例如设定一个专门的“黑名单”模块,便于信息整合和公共查询,合理充分的利用好信息资源。
  企业“蒙冤”可申请行政赔偿
  南方日报:《办法》中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与此同时,规定还称如果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成功,食安办必须及时应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按照惯常做法,当事人诉讼和复议期间可暂缓上“黑名单”,此规定似乎更注重惩戒。
  姚建明:去年,行政复议和诉讼不影响列入“黑名单”做法来源于国家食药监局2013年12月12日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国家层面对于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设定释放出的一个重要信号。在权衡维护公众利益和披露违法行为的时候,更倾向于维护公众利益,社会利益。虽然国家食药监局的“黑名单”制度尚未出台,但食品安全工作刻不容缓,为此,《办法》吸收了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列入时间和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纳入的制度设定。
  另外,《办法》也充分考虑到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诉求,设置了及时纠正条款。一旦行政处罚被确认撤销或推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就要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影响。“蒙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也将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诉求做出相关措施,设置了及时纠正条款这一项。一旦行政处罚被确认撤销或推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就要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消除影响。“蒙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保障公共消费的知情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申请时效分别为60日和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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