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药监出台《通知》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监管

2014/5/6 9:38:27 阅读数:768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荣俊

  日前,北京食药监局为了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监管,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近日从京食药监局了解到,近期北京市将对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保质期较短的食品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严格清查。对于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存在包装标示不清晰,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隐患。

  不得将出厂检验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进行标注
  《通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也就是说,食品生产并完成包装后的日期即为这一食品的生产日期。严禁将食品出厂检验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进行标注。同时对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向消费者做出提示
  根据《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定期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实施检查,及时发现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中型食品经营者要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提示。
  过期食品返厂后需集中销毁
  针对退回原供货商或生产者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通知》中规定退货接收单位应建立退货、回收及销毁台账,台账保存期间不得少于两年。对回收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严格管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销售、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食品经营者委托销毁即食食品、食用农产品等易腐烂变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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