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市场与监管该怎样进行?

2014/6/28 11:16:13 阅读数:1074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网 编辑:小王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通过了审议,但是,食品安全事件还是一如往常频发。究竟是市场乱还是监管差?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如何对食品进行全程监管  
    现象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多、小、散、低”现象突出。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外,还有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意识淡薄,加之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脱节不到位,一些监管法规制度还存在空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一大公害。
    修法内容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了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草案还完善了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等。
    声音
    洪毅委员认为,草案只是把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围,没有把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食品安全法中引出两个概念,一是食品,二是食用农产品。老百姓分不清楚什么是食品、什么是食用农产品,一般消费者知道吃的东西就是食品。所以,在法律中不界定清楚,不把这些问题有效地衔接起来,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蒋巨峰委员说,草案第46条和47条都讲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要求一定要真实。但是据了解,现在食品生产日期虚假现象非常普遍,甚至有人说这是食品生产领域的一种“潜规则”。所以,这个真实性的规定十分重要,但是面大量广,如何实施监督,如何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要研究具体措施。
    刘振伟委员表示,“香港的蔬菜由内地供应,但是香港蔬菜是安全的,而内地的蔬菜不安全,同样一个产地,为什么存在差异?问题出在检测上。供港的蔬菜在产地要进行检测,到香港进入批发市场之前还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退回就地销毁。而且有产地追溯制度,形成了倒逼机制,促使你标准化生产,不敢违规使用投入品。所以说,市场准入关,一定要把住。”
    怎样提高违法成本
    现象
    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高标准要求相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的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现实情况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责任人的规定尚需明确落实,企业的违法成本仍然偏低。现有法律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修法内容
    “建立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是此次法律修改的主要思路之一。旨在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严格的追责。
    草案规定的“严格法律责任”一是突出了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声音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说,低廉的违法成本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目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只要不造成恶劣情况,或者不酿出命案,相关责任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我认为不应该只以食品价款作为赔偿基数,虽然这样做计算简单易于操作,能否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效应值得商榷。一袋牛奶、一袋馒头、一根火腿肠,价格不高,但是消费者食用后,特别是特定人群吃了以后,代价是很大的。”
    鲍家科建议,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惩罚力度:一是违法者的违法利润值,即到底获得了多大利润空间。二是以食品安全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基础,采用一种综合性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可以制定一个惩罚性的限额和限额,在法官判定时,可以考察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确定终的赔偿数额,这样可以体现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对经营者不同程度欺诈行为的惩罚与威慑,又能够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实行制度,激励消费者维权的功能。
    侯义斌委员认为,修法一定要把重典治乱体现在经济责任上,现在修订草案的假一罚十不够,因为假一罚十这个原则是几千年以来中国商业基本的规则,建议修改为假一罚二十甚至更多。
    侯义斌委员说:“我在国外的时候有很深的体会,在食品安全上出现了问题,从法律上罚得企业马上就垮了。另外,只要舆论一曝光,这个企业肯定得垮。但是我国这么多年食品安全问题,许多企业和经营者并没有垮,而且有一些企业和经营者换了一个面目,大家都知道三聚氰胺的事情,那是国有企业,没有垮,被三元收购了。”
    改变“九龙治水”的监管体制
    现象
    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我国实行由各部门按职责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一被称为“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存在漏洞,容易出现相互推诿和监管的空白地带,“几个大盖帽还管不住一个豆芽菜”的尴尬局面难以避免。
    修法内容
    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草案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声音
    董中原委员建议,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制定规则、实施和指导地方监管的、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目前,政出多门是产生食品安全漏洞的一个重要问题。制定规则的机关不执法,执法的机关不制定规则,食品安全委员会如果形同虚设,就无法发挥单一机关监管食品安全的设计。
    王陇德委员认为,草案对主要的监督部门的职责阐述得不清楚。他说,食品的主要监督部门,在发达国家主要是卫生部和农业部。对于农业方面的职责,草案里谈得很少,“仅仅谈了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门应该做什么工作,应该在草案里说明。”
    刘德培委员希望草案规定能够体现权力责任的统一,首先应该明确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责任,现在修改草案中没有体现这一条,应明确每条法律中的主体执法部门和协调部门。以谁为主体,我认为要有一个总体的主管部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它为主体执法,然后是相关部门。否则,会出现我们反复讨论的问题:“几个大盖帽还管不住一个豆芽菜”的问题。刘德培说。
     所以,在针对食品安全治理这一块,相关部门应该市场和监管双管齐下,从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大家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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