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治理的前提将是众多标准的有机统一

2014/6/30 9:42:39 阅读数:796 信息分类:休闲食品招商 编辑:德林

  在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正在提升,食品科技也在为食品安全献计的时候,食品行业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进出口标准却相当混乱,而这种混乱也反映在了修改后的法律里。他们建议厘清各个标准之间的宽严关系,以免今后裁执不当,进退失据。

  意见:国标与出口标不应双重标准
  汪毅夫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区标准的企业标准”,第87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95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同一部法律中涉及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口国(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各项标准会有宽严之分。” 汪毅夫表示,就进出口而言,如果出口国标准严于我们的国家标准,我们应当要求的是严于国家标准,而不是符合国家标准——出口国不应当有双重标准,内销严而出口宽;同理,如果我们的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严于进口国的标准,我们也不应当采取双重标准,以提升中国产品、中国企业的信誉。他建议对相关阐述重新斟酌,以体现“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立法精神。
  意见:地方标准也可能高于国标
  杨卫委员也提出,草案第31条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然后加了一句话,“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该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废止”,意思是有了国家的标准,所有的地方标准全要废止。
  他认为,实际上有两种可能情况,一是国家标准比地方标准严,二是国家标准不如地方标准严。“我建议这里改成如果国家制定标准以后,地方愿意撤掉地方标准也可以,先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这样才能体现出比较严格的食品卫生管理的制度。” 杨卫说,“参照第32条的例子,该条指明企业标准可以高于国标,实际上地方标准也可以高于国标。”
  意见:标准给企业定 国家负责认证监管
  陈蔚文委员提出,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这一点非常好,但第28条又有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一方面是鼓励企业制定,一方面又规定只有国家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这让执行者很难适从。我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可以考虑放手给企业拟定,政府负责审查、认证、监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体量庞大,发展迅速,技术设备水平要求高,更新快,政府行政部门要全部承担和完成相关工作,可能不太符合实际。”陈蔚文建议修改补充第28条,将其变为:食品质量控制标准可由生产者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并公布。
  食品安全的问题,将是一个需要长期监管监督的问题。只有有了众多标准的有机统一,才会有食品行业是非标准,也才会将食品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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