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福喜的“回收过期食物再加工门”,直接导致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洋快餐几乎“无一幸免”。目前,福喜的五名责任人已经被警方刑拘;福喜美国总部也宣布“将收回上海福喜所有产品”。而今,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何才能真正震慑住无良商家,让他们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在事件被曝光的第二天,上海一家媒体就在头版发表了要把福喜“罚得倾家荡产的”言论。话虽然解气,但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行政罚款多只能相当于违法货款的十倍,而且还必须由行政部门举证这些食品是违法生产的。所以,指望用行政罚款“罚”出一个干干净净的食品市场相当困难。而且即便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区级食药监部门一般也只有二三十人,难以全面深入到监督执法。
既然行政监管难以“一肩担尽古今愁”,那么能否转换一下思路,激活民间的维权,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打痛无良商家呢?这还得说到消费者集体维权的“瓶颈”问题。
虽然说,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假一赔四”、“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一份问题“麦乐鸡”售价只有10来块钱,即使得到10倍的惩罚性赔偿也不过100多元钱。相对于维权的人力、物力成本,这种维权并不合算。
其实,全世界的“小额消费维权”都存在得不偿失、消费者维权意愿缺乏的问题。但从欧美国家治理食品安全的经验来看,强大的集体诉讼、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以及相应的赔偿基金的设立等,有效解决了“小额消费维权”的性价比问题。
英美衡平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违法者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因此,在经营者通过向无数消费者施加微小损害而获利的场合,即使不可能向每一个受害消费者进行的赔偿,也不得允许经营者保留非法收入。比如,1940年美国某汽车公司通过向计程车乘客每人多收取2美元而获取了巨额的非法收入。但是,当原告所提起的集体诉讼胜诉后,只有2%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大部分人认为损害赔偿太少,不值得领取这笔赔偿。,美国法院直接将赔偿资金判决给当地政府,以此体现集体诉讼“剥夺不当得利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1966年,美国修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放宽了“集体诉讼”的门槛。之后,针对环境污染、证券诈骗、产品质量的大量集体诉讼出现,为草根民众提供了一条可行的维权通道。因此集体诉讼被誉为“有史以来社会功用的救济方式”。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要引进民间监督的这股活水,一是要适度松绑民间集体诉讼、公益诉讼,让民间维权力量对无良商家形成密集的监督。二是有必要进一步立法,放大“惩罚性赔偿”的口径,通过天价赔偿来真正打痛无良商家,让他们吐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