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较为关注的话题,前不久的食品安全修订草案被人大常委初次审议,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修订草案设定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过于分散,难以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建议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将有关职能授权一个部门,做到“权责一体”。
多头和交叉管理并未解决好
“要认真梳理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方新委员表示,食品安全乱象是多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两个原因是:一是农产品生产基本上还是小农生产方式,现代食品工业尚未完全建立,大量是小作坊生产,这给监管带来了很大挑战。二是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食品工业从业人员683万人,专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10.7万人,参与监管的近24万人,我们不能说监管力量薄弱,然而就算是监管不好、监管不到位和过度监管的问题同时存在。
“这些年的实践证明,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问题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李江建议把监管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化。
信春鹰委员表示,此次修法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多头管理问题。但从修订草案来看,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甚至还增加了。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重要的也是解决多头管理问题。现在队伍已经整合,工商和质检的相关机构都整合到食药监局了,因此监管部门也应相应减少。经验和教训都证明,监管多头,无缝衔接很难。
车光铁委员认为,目前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看,参与监管的部门很多,但职责不清、权限交叉、分工不明、配合不够、资源浪费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也是一直以来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体制症结。建议进一步建立一整套权责明确、步调一致、高效运转的监管体制,真正实现各监管领域和环节的无缝衔接,科学有效消除“九龙治水”的体制弊端。
韩晓武委员表示,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监管主体仍不明确。监管主体不明确以及监管职能过于分散是以往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修订草案试图解决主管部门分散,特别是分段管理存在的问题,但实际上并没有解决这一实质性问题。
“修订草案仍然是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行为,将食品安全执法权授权给不同部门。”韩晓武说,修订草案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授权给不同的部门或机构,这种管理模式过于分散,会大大增加彼此协调的成本,难以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
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现实生活中监管部门被动监管的现象比比皆是。”王刚委员说,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往往都是媒体曝光后监管部门才介入。群众会问监管部门在这之前去干什么了?造成这种被动执法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执法监管体系、执法队伍能力、科学监管频次分类等是重要原因。修订草案对县级以上责任进行了诸多规定,但对地方执法队伍和监管体系规范并不多。事实上,地市级、省级的执法监管队伍和体系都是一个模式,基层的监管单位都采用分类执法,本来就没几个人,又分成不同类别,效率难以提升。建议考虑规定哪一级政府负责综合监管责任,哪一级政府实施分类监管责任,使监管体系更加科学。
杜黎明委员认为,修订食品安全法要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有21部、相关行政法规有40部、相关部门规章有150余部,此外还有众多的地方性法规。当前通过机构改革,将分散在工商、质监、食品、卫生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统一划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此为契机,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监管权力、界定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系。
韩晓武说,可考虑小改和大改两个方案。小改方案,建议把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和检验规程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样修改与“三定方案”确定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并不冲突。大改方案是将上述职能完全由一个部门来行使。对于不宜由某一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职权的,可以仅赋予行政主体召集或主持权,比如食品安全评估就可以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召开。应考虑打破部门界限,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将上述职能完全授权给统一部门,做到“权责一体”。
杜黎明建议将食品安全法定位为该领域的基本法,着力将其修改成一部完整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今后相关领域出台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都要以此法为依据。
“建议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制定规则、实施和指导地方监管的、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董中原委员说,目前政出多门是产生食品安全漏洞的一个重要问题。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是单一监管食品安全制度设计的机关。
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增加食安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生产、加工、储藏、流通、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同步动态的监管,使监管制度有技术作支撑,更加切实可行。
应增加规定管理者赔偿责任
“建议增加规定消费者或者委托人有权追究管理者的赔偿责任问题。”任茂东委员这样说,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只规定地方政府的责任是不够的。应规定,只要经过监督部门批准的食品企业出了食品安全问题,负责审批的机关及其人员都应追究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通俗点来讲,不仅要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监管人员的赔偿责任。只有建立起自下而上的问责制,让消费者和普通公众都有问责监管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监督权掌握在公众手中,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梁胜利委员表示,政府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要承担起责任,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