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 监督抽检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0/12/28 10:22:02 阅读数:1175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于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强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加大生鲜乳和奶畜饲料抽检覆盖面和频次,强化监督抽检和执法联动,增强生鲜乳和奶畜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生鲜乳和奶畜饲料质量安全违规查处率达到100%。
    二、监督抽检地区
    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山东、河南、陕西、宁夏、新疆等13个奶业主产省为重点,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重点任务
    针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一)奶畜养殖环节
    现场检查:商品饲料标签、自配饲料原料来源和饲料存放条件等,严查违禁、假劣兽药和非奶畜用。
    抽样检测:奶畜饲料检测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重金属等指标,奶畜饮用水检测亚硝酸盐和重金属等指标。
    (二)生鲜乳收购环节
    现场检查:生鲜乳收购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的制冷和贮存条件、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生鲜乳分户留样情况等。
    抽样检测:生鲜乳检测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硫氰酸钠、黄曲霉毒素M1、重金属、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冰点和残留等指标。
    (三)生鲜乳运输环节
    现场检查:生鲜乳准运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运输车辆卫生情况、奶罐隔热保温和密封等贮存条件。
    抽样检测:生鲜乳检测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工业火碱、革皮水解物、硫氰酸钠、菌落总数和残留等指标。
    四、抽检要求
    (一)抽检方式
    监督抽检应采取专项监测、异地抽检、飞行检查和隐患排查等多种方式。针对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开展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的拉网式专项监测。针对重点地区,开展省际间、地市间的交叉互检和异地抽检。针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举报投诉,开展突击式飞行检查。针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潜在风险因素,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摸底监测和风险评估。
    (二)抽检范围与频次
    在奶畜养殖环节,对生产经营企业和批发市场的奶畜饲料、奶畜养殖场的自配饲料、槽料和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所有奶畜饲料样品必须检测三聚氰胺,其它指标检测比例不少于抽检样品总数的30%。
在生鲜乳收购环节,对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奶畜养殖场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抽样检测。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每年至少抽检1次。所有生鲜乳样品必须检测三聚氰胺,其它指标检测比例不少于抽检样品总数的30%。
    在生鲜乳运输环节,对本省和跨省交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进行抽样检测。所有生鲜乳运输车每年至少抽检1次。所有生鲜乳样品必须检测三聚氰胺,其它指标检测比例不少于抽检样品总数的30%。
    (三)检测要求
    严格按照《饲料 采样》(GB/T14699.1-2005)和《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标准进行抽样。奶畜饲料和生鲜乳样品应充分反映当地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情况,样品覆盖面。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每次抽检,每个奶畜饲料品种和贮奶罐限抽1批次样品,分为3份平行样,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样品密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样品,在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经双方确认后共同签名。
    样品检测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监管部门指定的方法进行。为提高检测效率,可以使用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方法初步判定。快速检测方法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的科学评估,并符合监管部门关于方法检出限的规定。对检测结果要认真履行复议程序,保障监督抽检的合法性。
    五、组织实施
    农业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生鲜乳和奶畜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各省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监督抽检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印发,并报农业部备案。各省畜牧兽医部门应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底前向农业部报送季度监督抽检结果。
    各省畜牧兽医部门依据抽检结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要从重处罚。在监督抽检中,一旦发现奶畜饲料和生鲜乳含有三聚氰胺,要立即进行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奶畜饲料、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等各环节。
    各省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和农业部,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奶畜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增强乳品消费信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生鲜乳和奶畜饲料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千方百计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的监督抽检。强化抽检与执法联动,统筹调配检验检测资源,集中科研、质检、执法等各方面力量,明确分工,狠抓落实,确保监督抽检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抽检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质量安全形势的需要,逐步增加监督抽检经费,扩大抽检覆盖面和频次。同时,加大对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设备及技术培训、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监督抽检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四)建立应急机制。各地要制定生鲜乳和奶畜饲料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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