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办法

2011/1/4 9:14:48 阅读数:62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于

山西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条为加强“放心粮油”经销网络和经营商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心粮油”经销网络,是指按照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局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粮财[2008]117号)要求,经申请、审核、验收等程序,被确定为“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经销店的粮油经营企业(户)。 
  第三条对“放心粮油”经销网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1、省粮食局是全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2、市级粮食局是“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并对直属的“放心粮油”经营单位监督管理; 
  3、县级粮食局是直接责任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的监督管理;
  4、“放心粮油”经营者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应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放心粮油”各项标准和要求,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依法经营,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自觉服从和接受国家监督检查,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主动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建立成品粮油市场准入制度,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所有的粮油加工产品必须经过质量安全认证,并有QS标志,标签标识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要求。 
  第六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建立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成品粮油采购应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资质证明、批次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销售发票等,对每一个批次粮油商品质量在进货环节上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应立即退货,防止不合格的商品进入经销网络。 
  第七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并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数据真实、有效。 
  第八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建立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对群众举报、自行检查发现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粮油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如实记录在案。同时,要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坚持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公示制度。使用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计量准确。 
  第十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职工《健康证》必须齐备,并按照经营范围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同时公布便民服务公约、质量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县级粮食局要定期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所管辖的“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引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粮食局每季度应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对所管辖的“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的粮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市粮食局。 
  第十三条市级粮食局负责对辖区内“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的经营管理和经销的粮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抽)查。全年抽查不少于两次,并将抽查及处理结果上报省粮食局。 
  第十四条对“放心粮油”抽样检验费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市、县级粮食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省粮食局每年组织对全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予以通报。 
  四、罚则 
  第十七条对不合格“放心粮油”经销网络,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直至取消“放心粮油”经销资格(摘牌)的处罚。对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放心粮油”经销资格。 
  第十九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按照《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违规行为严重的,取消其“放心粮油”经销资格。 
  第二十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销售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商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一年内两次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取消“放心粮油”经销资格。 
  第二十一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违法经营或粮油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被举报或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情节严重者取消经销资格。 
  第二十二条“放心粮油”经销网络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取消经销资格。 
  第二十三条获得“放心粮油”经销资格并被统一授牌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制作“放心粮油”标牌或将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经营者,违者将取消“放心粮油”经销资格,收回标牌,并予以通报。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权向所在地粮食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市、县粮食局要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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