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了加强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对社会上无证经营,以及故意违法经营的不良商户敲响道德的警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出台,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严重者终身禁入食品经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将处以5万元罚款。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其经营者2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食品摊贩流动性强、监管难以跟进的现实,条例规定,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