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后,原先的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将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两个《办法》明确了许可证载明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新的管理办法更加规范、更加严谨,全程二维码可查,消费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