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对象
1.剂型为片剂、胶囊、口服液等性状的
食品;
2.保健食品。
二、检查范围与数量:
标签、说明书、宣传单、广告(包括电影广告、电视广告、广告牌、张贴广告纸等),各省抽查50~100件。
三,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
1.产品名称与批准文号
2、保健功能
3、适宜人群
4.不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
5、是否宣传医疗作用
(二)普通食品
1.是否宣传保障功能;
2.是否宣传医疗作用。
四、结果判定:(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及媒体宣传均适用)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符的,认为不合格。
(二)保健功能:尤其是引语部分,有夸大、延伸保健功能、或有“”、“”、“疗效”、“痊愈”、“医治”等 宣传作用,认为不合格。
(三)适宜人群:适宜人群超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规定的人群范围的,或通过标示食用 人群时暗示有其他未批准功能的,认为不合格。
(四)不适宜人群: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规定有不适宜人群而未明确标示的,认为不合格。
(五)注意事项: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规定应标注的内容而未标注的,认为不合格。
(六)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与卫生部批准的批准文号不符的为不合格产品。
(七)未经卫生部批准但声称有特定保健功能或医疗作用的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八)以卫生部的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为不合格。
五、数据汇总、上报、公布及处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卫生部的同时,应向社会公布抽查的结果,结果公布后,由有管辖扭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