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及队伍组建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监管工作成效情况。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抽检情况
主要包括国家局监督抽检计划完成情况;监督抽检计划报告上报情况;抽检经费使用情况;各地自行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情况。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主要包括消费者、企业、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等对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状况。
二、考核方式
监管绩效考核采取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查自评与国家局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列表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国家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重点品种检测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国家局。
报送的自查自评结果包括:自查自评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标评价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考核汇总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二)国家局将于2011年4月对部分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和考核内容另行通知。
(三)国家局将于2011年5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监管绩效考核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监管绩效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科学的监管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要注意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积极构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各地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
附件:/Upload_Map/2010/2011-02-21-08-51-44.doc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