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食品法罚款额度高造成执行难

2016/7/1 9:51:46 阅读数:654 信息分类:食品加盟 编辑:婷婷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检验检测能力不足、乡镇街道执法能力薄弱、食品犯罪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检查组建议加强市县检测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标准,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对轻微违法的罚款额度偏高、执行存在困难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开展专题调研。

报告还指出,网络订餐等新兴食品业态兴起,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第三方网络平台把关不力、无证照商家入网经营、卫生环境难、送餐过程随意等监管空白。

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施行。今年4月至5月,在这部被誉为“史上严”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半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分成5个小组,分别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由张德江委员长担任组长,、沈跃跃、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副委员长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柳斌杰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45人组成。

张德江表示,2015年,食品抽样合格率为96.8%,比2014年提高2.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以及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问题1

部门合并弱化食品监管

检查中有关方面反映,2015年以来,部分市县将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合并为“多合一”的市场监管局。这一方面有利于精简机构,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些地方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基层建立了市场监管部门,上一级仍是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上级多头部署,下级疲于应付,存在不协调等情况。同时,监管机构名称标识不统一、执法依据不统一、执法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问题2

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偏弱

基层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部位,点多、线长、面广、任务繁重。新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但从检查的情况看,基层的监管能力仍比较薄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的需要,是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一个薄弱环节。

例如,一些设立在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监管执法条件比较差,执法车辆、食品快检设备以及工作经费都比较缺乏;同时基层监管部门存在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支撑明显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个别地方还存“懒政”现象,难以发挥作用。

问题3

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待加强

检查发现,食品安全的个别标准或者标准中的重要指标缺失,一些食品安全标准缺少限量值或配套检验方法与规程;二是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待提高,部分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对食品安全影响不大的非食品安全标准,不便于作为依据开展监督执法;三是部分食品安全标准标龄较长,有些食品添加剂标准需要及时补充,有些标准存在交叉重复,个别标准水平偏低,部分产品生产技术改变,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问题4

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

国家、省级和部分市级食品药品检验资源配备水平较高,多数市县级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还相对滞后。目前还有16个省份食品检验资源尚未划转或者划转不到位。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921家检验机构,有一半左右尚未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另一方面,检验资源存在闲置浪费现象。

问题5

食品犯罪入罪难追诉难

检查中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反映,监督执法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方面予以明确。一是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方面还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有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食品犯罪行为缺乏手段,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需要从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上研究解决。二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新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起点较高,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在执法管理中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且比较常见。三是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未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概念作出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利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此外,种植养殖环节存在风险隐患,部门之间配合有待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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