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总局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建设纳入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之中,原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措施或办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