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印发《云南省食品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16/12/20 9:01:14 阅读数:653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禹

近日,云南省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2条,对考核的对象、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1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州、市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得分高低确定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的州、市为A级,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州、市为B级。得分排在前8名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的成员单位为B级。

据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单位,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省食安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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