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切,各层面也都加大了打击力度——这从市二中院昨天发布的统计数字可见成效:食品安全犯罪逐年递减,去年二审案件仅为2件。
路边摊吃早餐得小心
2014年至2016年,市二中院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二审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涉及罪名有三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为14件、3件和1件。其中,“包子”和“炸鸡”都上了危险食品的榜单。
“有的商贩以罂粟壳作为调料,对鸡肉进行腌制,制成成品予以出售;有的不法分子在炸鸡食品中添加了过量的亚硝酸盐。”法官说,为维持食品外观,抑制细菌生长,延长食品保质期限,在腌制肉类时,个别商家使用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而人体摄入0.2克至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特别对幼童更甚。“毒炸鸡”一案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1名年仅一岁的幼童食物中毒死亡。
而早餐摊上香喷喷的松软包子,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灾区,二审共有3起案件与包子有关。而在2015年,市二中院辖区范围内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38件,其中,近20件涉及流动摊贩销售的包子。
“为使包子更加松软可口、卖相好,在生产包子时,无良商家使用了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的含有硫酸铝成分的泡打粉。”法官介绍,人体长期食用含铝的“问题包子”,会导致记忆力丧失,甚至增加患老年痴呆症风险。
城乡结合部问题食品多
法院分析食品犯罪主体,均为自然人。这些人主要在哪里制售“有毒食品”呢?
“多集中在人流量大、低收入人群居多、城市监管力度薄弱、隐蔽性较强的城乡结合部。”法官介绍,如销售“问题包子”的摊贩,就集中在此区域。另外,许多上班族为节省时间,往往选择在路边的流动摊贩处购买食品,这也给无良商贩提供了市场和生存空间。
同时,法院指出,在暴利驱动下,多数犯罪分子罔顾法律、抱着侥幸心理,践踏法律红线。“很多被告人当庭承认,明知自己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保健品未经过食品安全部门的检验,或者明知掺有有毒或有害物质、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但出于侥幸心理,认为监管部门不检查就没有问题。”法官还进一步指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确实仍需加强。例如,在顾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顾某等三人在既无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也没有取得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租赁有许可证的工厂的场地生产食品,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汉堡从学校食堂中出售给中学生,终导致19人集体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
法院会对犯罪者从重惩处
法官表示,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法院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首先,在确定罪名时,依法选择重罪定罪:被告人行为同时符合几种罪名认定标准的,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择一重罪处断。在判处刑罚时,依法从严: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同时,注意禁止令的适用,避免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蹈覆辙;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要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
同时,法院建议,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应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城乡结合部等地的食品安全抽查力度。另外公检法应联动,将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法商贩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以震慑遏制潜在的犯罪者。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则应选择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受害者,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纠纷时,也可以尽快找到责任人员,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