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相关消息。
据介绍,为全面深入推进沈阳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做好“小作坊”治理工作,沈阳市于4月25日正式启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发放工作。
我省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管理。未经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从4月25日起,沈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应到所在地的区、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当地审批大厅申报许可。对2018年3月1日后还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小作坊,监管部门将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